华宝致远混合(QDII)A,华宝致远混合(QDII)C: 华宝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更新
托管协议
目录
鉴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募集华宝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鉴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鉴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华宝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为明确华宝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华宝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的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
成立时间:2003年3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18号(邮政编码:200336)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华宝致远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订立。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拥有非常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
、优先股、全
说明,均包括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
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
本基金主要投资的境外市场有:美国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如法律法规或监督管理的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
本基金投资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时,在法律法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做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A、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
B、本基金保留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该投资比例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发行的证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允许超出基金资产净值的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②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做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③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基金管理人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
④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v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⑤本基金有权在任何一个时间里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⑥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
①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②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③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i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ii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本基金可在任何
④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
①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②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做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
③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④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做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
⑤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
⑥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允许超出基金总资产的50%。本项比例
D、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允许超出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E、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允许超出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C(1-7)项投资比例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做调整。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定的其他投资比例规定的(除B和F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法律和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限制、投资禁止等作出强制性调整的,本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制股权的人、实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和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
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
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1)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
(2)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
(3)基金托管人收到上述资料后应认真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4)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规定的,基金托管
(5)双方应严格依照约定发送和执行相关的投资指令。
(6)基金托管人根据约定及时划付资金,保证交易的顺利完成。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努力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或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该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
(4)基金管理人投资于符合法律和法规、符合基金合同的其他非交易所市场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
(6)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
因业务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能够准确的通过投资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和法规
投资地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
托管人,或其它运作存管或清算系统的人士接收及登记成为基金财产的代名人;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对于没办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发送资金划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
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没有错误后,应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付的指令。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
内容。基金管理人必须在15:00之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确保基金银
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15:00之后发送付款指令或截止15:00时账户资金不
人的指令接收截止时点为T-1日15:00,跨境购汇和汇出指令于境内托管人的指
令接收截止时点为T日15:00。等值金额大于2000万美元的结售汇指令需提前
一个工作日14:00之前发送邮件给境内托管人预约外汇头寸。对基金管理人在
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必须至少提前2小时向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五)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违反有关基金的法律和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规定,如交易未生效,
基金托管人在对基金场外投资指令进行审核时,如发现投资指令有可能违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常指令执行,应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三个工作
日,使用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注明启用日期,
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书面通知基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
基金托管人应执行基金管理人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现金汇划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
现金汇划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由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向
基金管理人应当指定被授权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汇划指令,基金托管
如为限期执行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在指定期限内,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充
(1)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当根据被授权人的指令,并根据行业惯
例,售出、转让、转移或存托基金财产,接收或交付所买卖证券或其它工具,
(2)基金管理人自身应确保遵循法律和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
(3)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向特定对象、按指定金额、时间
在没有关于接收对象变化情况的实际信息或通知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期货账目和交易记录的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基金份额
基金托管人应定期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管理人负责在交收日15:00前将托管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在交收日12:00前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从基金托管账户划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上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和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第13号公
告)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市价。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4)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
(1)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
(2)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市价,则采用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
本项1-8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全方位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做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3)前述内容如法律和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双方应每个估值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出现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说明书别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初完成上月度报表的编制,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后在2个工作日内做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将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根据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按比例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
除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公开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公开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第八条第(六)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基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介发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
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
(五)本协议下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和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第十八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四)从基金资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
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
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公开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
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10个工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法律和法规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和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境外托管人的选任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谨慎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1)基金托管人应以谨慎、尽责的原则根据《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
(2)本基金境外资产托管人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应监督境外托管人,要求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处理托管事
(4)基金托管人按照本款第(1)项选择了境外托管人,即可被确认为充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行为如下:
(二)除非法律和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得用基金
《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
(五)基金管理人不得在资金头寸不足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
(六)在资金头寸充足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指令留出足够时间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和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
(七)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
(八)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
(十)法律和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和法规和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相关限制。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券公司等其他机构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及其收益,由于该机构欺诈、疏忽、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五)对于境外托管人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包括但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
(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六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一份外,
(一)基金管理人应该如实告知基金托管人获取《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
(“FATCA”)身份的情况;如果本合同所指委托财产或基金管理人未获取
FATCA合规身份引起相关后果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均不承担相应的责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和法规等规定协商
(本页无正文,为《华宝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的签字
:
签订日期:年月日
:
签订日期:年月日
华宝致远混合(QDII)A,华宝致远混合(QDII)C: 华宝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在代销机构调整大额申购(含定投)金额上限的公告
华宝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在代销机构调整大额申购 (含定投)金额上限的公告
证券之星消息,3月12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华宝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调整大额申购(含定投)金额上限的公告》。
华宝致远混合(QDII)A,华宝致远混合(QDII)C: 华宝基金关于华宝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新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华宝基金关于华宝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新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根据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 设银行)签署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理协议》,本公司自202
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是传播更多详细的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联的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240019号。